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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工学院关于严格执行教育部就业工作“四不准”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23-06-29 18:16:27  阅读量:151

全院师生:

根据《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》(教学〔2022〕5号)文件要求,为切实维护毕业生就业权益和学院就业工作顺利开展,现将教育部“四不准”就业工作要求通告如下:

就业工作“四不准”内容:不准以任何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,不准将毕业证书发放与毕业生签约挂钩,不得以户档托管为由劝说毕业生签订虚假就业协议,不准将毕业生顶岗实习、见习证明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。

为了切实维护我院毕业生就业权益,现将有关电话公布如下,请广大师生进行监督,如果发现违规情况,请及时反映。

监督电话:

  省教育厅就业工作部门:0931-8589530;8721939

  学校招生就业处:0937-2688169;18089365358

  学校纪检委监察室:0937-2681982

  化工学院:0937-2689740(招生就业办公室)

 19993738516(白院长)

 13893745236(徐院长)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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